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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5月20日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

2016-05-27 北京国税

  1.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都在4月30日之前,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的日期,但工程实际尚未竣工,仍在进行中,5月1号后收到的工程款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缴纳增值税的话能否选择简易征收?

  应缴纳增值税。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2.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哪些?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3.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不买税控机具?

  不可以。需要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后自行开具发票。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代理服务,是否还有差额征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收到预收账款后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应如何填写?

  本栏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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